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03浏览次数:2242

 

 

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做好我校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工作,根据《湖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意见》(鄂办发[2008]1号,以下简称《试行意见》)、《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湖北省高等学校工作人员两类岗位任职实施细则》(鄂人社岗[2009]5,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鄂人社发[2010]49号)以及《武汉职业技术学院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试行)(武职院[2009]103号,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我校在册在岗的固定编制、人事代理制的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均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与聘用范围。聘用制人员仍按学校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二、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坚持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出发,合理确定岗位总量,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数,规范设置各类岗位数量及其等级结构比例,确保学校各项事业发展。

(二)统筹兼顾。重点突出专业技术岗位中的教师主体岗位,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比例,同时统筹考虑学校近期与长远发展目标、重点专业与其他专业建设、高层次人才与师资队伍整体建设的需要。

(三)精简效能。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四)动态管理。根据在校生规模和专业发展情况,每年对岗位总量在首次设岗基础上予以调整。

三、组织机构

(一)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学校岗位设置、考核和聘用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二)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和管理、工勤岗位聘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三类岗位的考核、聘用实施工作。

(三)各单位(部门)成立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考核与聘用工作。

(四)学校成立岗位设置与聘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校工会牵头,纪委及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受理岗位聘用工作中的投诉和申诉,并负责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向学院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对全校岗位聘用工作全过程监督。

四、岗位总量与结构

(一)岗位总量

1.全校岗位总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和实际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到“十二五”末期,全校岗位总量控制在1430个以内(含聘请兼职教师岗位数)。

2.学校根据核定的各二级单位编制和工作需要,确定其岗位数量。

(二)岗位结构比例

岗位类别比例按照要求,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全校岗位总量的70%,其中,教师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0%;管理岗位不超过岗位总量的20%;按照后勤社会化的改革方向,逐步将工勤技能岗位控制在岗位总量的7%以内。

1.管理岗位结构比例

管理岗位五级及以上担任领导职务的岗位数,按校级领导班子职数确定;其他五级及以下岗位数,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从严从紧的原则确定。六级及以上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35%;七级、八级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40%;九级、十级岗位数控制目标为管理岗位总量的25%左右。

2.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1)学校在充分考虑现有人员职务结构比例的基础上,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总体目标要求,区别不同专业情况,实行不同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并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2)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的总体控制目标分别为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4%24%40%32%。五至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目标为244;八至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3)经批准设置的特设岗位不受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

工勤技能一、二级岗位主要在承担技能操作、维护和实训教学、管理服务职责,对技能水平或管理服务水平要求较高的专业技能岗位中设置,并控制在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10%左右。一至三级工勤技能岗位的控制目标为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35%左右。

(三)岗位设置程序

1.学校根据岗位总量和上级有关规定,将所有岗位分解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大类,按文件规定计算各类各级岗位的数量,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

2.学校根据岗位设置的审批方案,将全校管理岗位、教师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分解到各学院 ()、机关职能处室和相关单位。

3.各单位(部门)根据本单位(部门)工作实际情况,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本单位(部门)各类各级岗位的具体岗位职责及《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说明书》(见附件一),由学校统一汇总成为全校岗位说明书。

五、岗位聘用

(一)聘用条件

岗位任职条件以业绩、能力、贡献为导向,以《改革方案》要求为依据。在符合文件条件下,国家和省级教学名师、优秀教师,省级及以上专业教学团队负责人、国家精品课程负责人、由政府职能部组织的国家级教研成果、教学成果三等及以上奖主要参与人(前3名)优先推荐。

(二)评审权限

1.教授三级岗位以及工勤技能一级岗位聘用,由个人根据国家规定岗位任职条件提出申请,单位(部门)推荐,学校审核上报审批后执行。

2.管理岗位八级及以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执行;管理岗位八级以下由各单位(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数、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组织评聘,并将结果报学校审核备案。

3.教学单位副教授六级及以上聘用,由各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数和任职条件审核、推荐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评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审定。

非教学单位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聘用,由各单位(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任职条件审核、推荐报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评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审定。

其他教师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由各单位(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数、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组织评聘,并将结果报学校审核备案。

4.工勤技能二级岗位聘用,由各单位(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任职条件推荐报学校管理、工勤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评审,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领导小组审定;工勤技能三级及以下岗位聘用由各单位(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岗位职数、任职条件和聘用程序组织评聘,并将结果报学校审核备案。

(三)聘用程序

学校岗位聘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岗位要求,采取公开招聘和竞争上岗的形式择优聘用。基本程序如下:

1.公布岗位及条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详见《岗位说明书》)等。

2.个人申请。个人根据岗位聘用条件和岗位工作考核情况,向本单位(部门)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递交《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岗位工作考核表》(见附件二)和《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岗位聘用申请表》(见附件三),并附上本人相关证明材料。

3.资格审查。各单位(部门)岗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应聘本单位(部门)岗位的人员所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由学校评审人员资料予以复审。教务、督导部门负责教学工作与教学效果评价的审核;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积分与科研工作业绩的认定;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年度考核与奖惩情况的审核;学生管理部门负责育人工作考核结果的认定。

4.岗位评审。按照岗位评审权限对申报各类各级岗位竞聘人员组织评审。属单位(部门)评审权限范围内人员评审完后,结果在本单位(部门)予以公示,报学校审核备案;属学校评审权限范围内人员,根据单位(部门)推荐名单,由学校各岗位聘用工作小组组织评审,拟聘人员名单报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

5.审核与公示。学校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对上报拟聘人员情况审核后予以公示。

6.审批。根据公示结果,按照规定程序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7.签订合同。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结果,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六、岗位管理

(一)聘约管理

1.学校与受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内容包括岗位职责、聘用期限、工作任务、工作条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的责任及双方协商的其它事项。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共三份,学院和受聘人员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2.聘用期限一般为三年,聘期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各级各类人员聘用合同期满后,岗位需要、考核合格、学校与个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续签聘用合同。

3.聘用合同的续聘与解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政策及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岗位考核

考核种类及主要内容。考核分为年度岗位工作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三类考核可结合进行。年度岗位工作考核是依据《改革方案》,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基本工作(教学、管理、服务)、育人工作、科研工作、教学建设与社会工作等情况;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工作进展或绩效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和聘用合同的情况,重点是工作业绩。

2.考核结果的使用。年度岗位工作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个等级,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三类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及调整待遇(聘期内国家工资可保持不变)的依据,年度岗位工作考核结果也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三)其他有关规定

1.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确因工作需要兼任岗位的,要严格按照《实施细则》执行,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确定。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内设管理部门负责人可同时聘任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学校内设机构中具有专业技术背景要求,并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兼顾履行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员岗位,经批准可设置为专业技术岗位;专门从事管理事务工作的,只能设置为管理岗位。

2.对经批准同时在两类岗位任职的,岗位类别列入管理岗位系列,实行“一岗双责”,其专业技术等级根据有关等级的岗位任职条件确定,并按所聘两类岗位中工资标准较高的岗位类别确定其工资。

3.空缺岗位可通过校内晋升和校外招聘两种方式补缺,其中新晋升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聘用到相应职级的最低等级。

4.新受聘的教职工在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岗位。

5.出国人员在学校批准的期限内保留其岗位,逾期未归者不再保留其岗位。

七、附则

(一)后勤集团、纺织厂以及经济上独立核算单位人员的聘用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时,按新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文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负责解释。

(四)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学校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