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7-04-26浏览次数:1748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教职工因私事出国()管理,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通知》(鄂教办室[201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16]75号)、《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退(离)休厅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私出国()主要是指自费出国()留学、进修、定居、探亲、访友、旅游、继承财产、就业及办理其他“私事”前往国(境)外的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学校各部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全体财务管理人员和离退休副处级以上干部。前述人员为学校按规定列入的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

第四条  教职工首次申领、申请签注、补发、换发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本人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事申领出国(境)证件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  教职工借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本人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因私事借用出国(境)证件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人事处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教职工每次因私事出国(境)前,由本人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经人事处按照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批。凡在职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予批准。

本办法适用范围外的教职工利用假期因私出国(境)前,须告知所在部门负责人出国(境)原因、起止时间、地点等情况。

第七条  教职工申领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后,或经批准因私出国(境)回国后,必须10天内向人事处上交证件,由人事处登记造册和集中保管,不得由本人自行保管。逾期不缴存的,不(再)批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并依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本办法适用范围外的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境)证件须在本部门登记备案。

第八条  因私出国(境)期限

(一)探亲、访友、旅游,原则上利用寒、暑假或法定节假日,期限不得超过相应假期的起止时间。

(二)因参加会议、考察以及其它事由短期自费出国()者,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期限。

(三)申请出国()定居、工作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四)留学进修的,由其与学校签订的协议为准。

(五)离退休人员在国()外居住一年以上的,应于每年6月或12月与离退休工作处以书信或电话方式进行联系,以便学校掌握其基本情况。

第九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前由部门负责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要求他们在国(境)外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并告知其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国(境)外

第十条  未按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或备案手续,擅自出国(境)的,按旷工处理;在非第八条第(一)项时间内,因特殊情况被批准因私出国(境)的期间,按事假处理,事假手续按学校事假批准规定办理。具体由《武汉职业技术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违纪处分办法》规定。

第十一条  其他

(一)在职人员应根据学校批准的因私出国()期限按期回国,回国之日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到。

(二)因私出国() 教职工在国(境)外不能向学校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教职工,校产与后勤管理处要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及所签定协议妥善处理其租住房等遗留问题。

(四)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发生纠纷或事故的,由本人及其家属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因私出国(境)教职工在国(境)外期间死亡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和标准发给丧葬等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未详尽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因私出国()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武职院〔20128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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