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院校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是对相应岗位上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的综合性评价,对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的发展及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根据湖北省人社厅、教育厅等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坚持“严格标准、保证质量、全面考核、择优评审”的原则。将思想品行、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等作为重要的评审依据,确保评审质量。
第三条 坚持结构优化与协调发展原则。通过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不断改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结构比例,实现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坚持突出重点与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原则。评审政策向教学一线倾斜;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强化人才意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等重要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
2.热爱教育事业,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为人师表,学风端正。
3.身心健康,任现职以来能圆满完成规定的岗位基本工作、育人工作、科研工作以及教学建设与社会工作。
4.符合相应的学历、资历要求,个人申报的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与所在岗位和所从事的专业相符合。
5.职称外语、计算机成绩达到上级规定的要求。
职称外语要求:按《湖北省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职改办〔2007〕44号)执行。
职称计算机要求:按《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人发〔2001〕124号)和《关于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函〔2002〕105号)执行。
职称外语、计算机免试条件:按《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鄂职改办〔2011〕12号)执行。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评审组织及其主要职责。
学校设立校、院(部、机关总支)两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在不同范围内,领导组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1.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主要负责审定教师(实验技术)系列中级和其它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负责评审高级和非教师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推荐上报;负责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审议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中的有关制度和政策以及在职称评审中需要讨论解决的其他问题。评委会下设办公室,由人事处、教务处、质管处、科研处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负责职称评审的日常工作。
2.学校授权评委会审核确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原则上,教学单位(学院、部)独立成立评审组,非教学单位以总支为单位成立评审组。评审组设正、副组长各一名,成员一般由5-7人组成,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主要负责组织本单位(总支)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工作,负责审核申报人员的各项申报材料,负责教师(实验技术)系列中级和其他系列初级的评审工作以及其他系列其他级别的推荐申报工作。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七条 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上级文件依据。
高校教师(含实验技术)系列:高校教师、实验等评审文件依据分别为鄂职改办〔2000〕192号、鄂职改办〔2000〕202号;
工程系列:机械、电子信息工程、建设工程、纺织等评审文件依据分别为鄂职改办〔2000〕185号、鄂职改办〔2000〕186号、鄂职改办〔2000〕161号、鄂职改办〔2000〕214号;
医疗、卫生系列:临床医学、计划生育、护理等评审文件依据分别为鄂职改办〔2000〕158号、鄂职改办〔2000〕212号、鄂职改办〔2001〕89号;
社会科学研究系列:评审文件依据为鄂职改办〔2000〕177号;
图书、资料专业:评审文件依据为鄂职改办〔2000〕199号;
会计、统计、经济、审计等专业:评审文件依据分别为鄂职改办〔2000〕154号、鄂职改办〔2000〕155号、鄂职改办〔2000〕173号、鄂职改办〔2000〕170号;
档案专业:评审文件依据为鄂职改办〔2000〕204号。
第八条 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按照第七条所列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讲师评审按照《武汉职业技术学院讲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武职院〔2003〕54号)文件执行。中级其他系列均按照第七条所列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条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
全日制本科毕业获学士学位,在岗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直接认定初级资格;非全日制本科毕业,在岗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规定相应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评审的一般程序:
1.个人申请和述职。个人按照专业归口向所在评审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申报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校评委会组织述职,申报其他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由各评审组组织述职。
2.评审组初审。各评审组负责组织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申报材料审核盖章,并组织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教师(实验技术)系列中级及以下和其他系列初级人员进行评审后报校职评委会审定;对申报其他系列级别人员审查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报评委会评审。各评审组负责将评审人员名册及个人申报材料汇总报评委会办公室(人事处)。
3.评审结果及材料公示。在本部门内将评审结果和申报材料予以公示。
4.评委会办公室复核。人事处汇总各评审组申报人员名册,并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学历、年度考核情况、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等项目进行复核;教务处负责对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进行复核;质管处负责对教师的教学效果和质量进行复核;科研处负责对申报人员的科研项目和成果进行审核。
5.学校评审。学校召开评委会会议,对学校具有评审权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级别,在各评审组的评审结果基础上予以审定;对须上报校外职改部门评审的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申报人员,学校进行推荐评审。
6.校内公示。经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结果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对外申报推荐人员材料予以公示。
7.推荐上报。公示无异议人员中,教师(实验技术)系列中级和其他系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结果为终审,并将评审结果报省人事厅职改办备案。其他各级各类人员评审结果报校外或上级职改部门进行终审。
第六章 评审会议规则
第十二条 评委会和评审组的评审会议规则:
1.评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评委到会方能召开。
2.评审会议在评审推荐任职资格时,每位评委应全面了解参评人员的基本情况,会议应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审会议表决时,原则上,若有指标限制时,每一评委表决的同意票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指标数,否则视为废票。同意票数是出席会议评委人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视为通过。通过的人数多于指标数,则根据赞成票的多少依次决定取舍,若出现票数相同的还应重新投票。
3.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补投,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委不得代替他人投票。
4.参评人员与评委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评委本身是参评人员的,则在评议亲属或本人的过程中本人要回避,在计算投票结果时,该评委不计入统计基数。
5.评审会议原则上不进行复议,如果评议结果未达到指标控制数,经主任委员或出席会议三分之一及以上的评委提议,可对得票数达二分之一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复议。
6.评委应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评委和工作人员应遵守工作程序和评审工作规则。违反规定者,评委将被取消资格,工作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章 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职评工作中的其他有关规定:
1.科研考核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条件规定论文(有效论文)的界定:在合法期刊(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正式批准有CN刊号、ISSN号)上发表独撰或第一作者且与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视为有效论文(以武职院〔2010〕35号文为准)。各类增刊、特刊、论文集、非第一作者的论文不作为有效论文数。
(2)经检索证明被SCI、SCIE、EI核心和非核心、ISTP和 ISSHP收录的论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论文作为核心期刊论文。其他核心期刊论文的认定以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08年版为准(不包括一般文学作品)。
(3)专任教师(含辅导员)年度科研基本工作量定额标准参照武职院〔2009〕103号文中附件《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考核办法(修订)》执行,且任职期间平均科研工作量未达到相应规定基本工作量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申报教师系列
(1)凡申报教师系列各级职称人员均需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2)凡申报教师系列各级职称人员均须承担一定教学工作量,教学工作量以课时计算。辅导员课时量可以通过主题班会、就业指导、形势教育等育人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辅导员年课时量不低于80学时;其他教师课时量由教务处认定。申报高级的专业课教师年额定课时量不低于160学时,申报高级的公共课教师年额定课时量不低于180学时;申报中级及以下专业课教师年额定课时量不低于240学时,申报中级及以下公共课教师年额定课时量不低于280学时。校级领导年额定课时量不低于相应级别、类别的四分之一;院系主任、总支书记额定课时量不低于相应级别、类别的二分之一;其他“双肩挑”教师额定课时量不低于相应级别、类别的三分之一。
(3)直接面向学生并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工作的辅导员归口到人文学院思政专业申报评审。
3.“考评结合”类专业技术职务的报考和评审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考评结合”类专业有经济、统计、会计、审计、出版、计算机程序员等。
(1)凡参加国家或湖北省组织“考评结合”类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评委会办公室(人事处)进行审查,审查合格者予以推荐报考。
(2)学校评审时,申报人员除须获得相应级别专业考试合格证外,还须具备相应学历、资历(任职年限或毕业年限)等要求,同时要求取得国家规定相应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考试合格证书。
(3)“考评结合”类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原则上在同系列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四年(确定起点职务者除外),聘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必须在同系列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满五年,“考评结合”类原则上不设置正高级技术岗位。
4.凡学校已具备评审资格的专业技术系列,不能委托外单位代评专业技术职务。凡学校不具备评审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须经学校评委会评审通过后,推荐报校外职改部门审定。
5.调入学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工作期满一年方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校内调换工作岗位的,原则上按新岗位的专业系列申报相应职务。
6.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可跨系列(专业)申报转评同级专业技术职务。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任现职比相同专业晋升规定年限多一年的,也可申报转评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7.为培养和选拔优秀青年骨干教师和专业带头人,教学、科研成绩显著的教师和专职科研人员,符合破格条件的,可破格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破格申报者,由所在部门严格审核,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报学校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参照我省关于破格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评审,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
8.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的聘干人员和工人编制人员,根据岗位工作需要且符合条件者,可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但不改变工人编制性质。
9.专业技术职务高级申报职数适当向教师专技岗位倾斜,同时也兼顾其他专技申报高级职务者所占比例情况,由评委会统筹确定教师和非教师的高级申报职数。
10.评审各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对任现职期间在教学、科研、育人和教学建设与社会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或奖励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章 资格认定和岗位聘任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和岗位聘任。
1.评委会办公室接上级职改部门的批文后,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当年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人员的任职资格,并根据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实际情况并结合各部门的岗位设置,上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审定拟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名单,并发文认定和聘任。认定时间原则上以上级职改部门的发文时间为准,聘任时间原则上以学校聘任文件的签署时间为准。
2.由外单位调入我校工作已具备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由评委会办公室参照有关规定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核后确认相应任职资格,并按岗位设置情况予以聘任。对现岗位和原来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不一致人员,须按新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有关要求,经评委会评转确认资格后予以聘任。
3.学校对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档案,作为晋职、调薪、奖惩和能否续聘的依据。
4.获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与学校签订5年服务期协议。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凡在五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申报材料,剽窃他人成果的;
4.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情形。
第十六条 武汉职业技术学院轻工学院参照本工作条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条例由学校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工作条例相抵触的规定同时废止,若遇上级规定发生变更,则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