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10浏览次数:1578

 

稿件来源: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

鄂人社发〔201339

 

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监局、卫生局、总工会、国税局、地税局: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生命安全,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结合我省气候特点,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由原来的每年789三个月,调整为6789四个月。

三、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四、各级人社、安监、卫生、工会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按标准发放高温津贴,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各类媒体广泛公布监督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受理群众投诉,确保高温津贴标准得到有效落实

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湖 北 省 卫 生 厅

湖 北 省 总 工 会

湖 北 省 国 家 税 务 局

湖 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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