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劳动工作纪律,规范考勤和请假管理,维护学校各项工作秩序,持续优化育人氛围,根据国家和湖北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学校对教职工到岗情况的定期考核与日常检查,是强化学校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措施,是学校开展职称(务)聘任、工资福利及其它待遇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法定节假日之外,从事本职工作、公务出差和参加各种会议、各项集体活动等均在考勤范围(包括值班)。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在职在岗人员。
第五条 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考勤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考勤管理坚持从严要求,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单位负责人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等现象的单位,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六条 考勤员必须按照学校规定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做好考勤记录,如实上报各月考勤。考勤员应做好每月考勤记录、《教职工请销假申请》审批件等存档备查工作。
第七条 每月最后一天为当月考勤结束日。各单位当月公示考勤情况后,次月3日前在人事系统中填写考勤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通过后提交人力资源处。学期开学考勤异动情况于开学当日或第二日提交人力资源处。
第八条 教职工对考勤记录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核实申请,所在单位须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告知本人。教职工因考勤扣发或停发的工资,在考勤统计月份的下月工资中执行。
第九条 对不及时或不能如实上报考勤的单位,经核实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假报、瞒报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请假管理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应按照规定程序提前办理有关请假手续,填报《教职工请销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需续假的,应先提交续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的,应及时向所在单位负责人报告,并在假期开始之日起2天内补办手续并获得批准。请假期满或假期未满提前上班的,应及时按对应的流程办理销假手续。
特殊情况本人不能办理手续的,可委托他人持证明代办。假满回校要按时到所在部门销假。中层干部请假,须按学校《中层干部请销假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教职工请假7天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批;请假在14天及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处审批;请假14天以上的,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请假须报人力资源处备案。
第十二条 请假种类及规定
(一)事假
1.教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外,因办理私事离开工作岗位需要请假的为事假。教职工应尽量利用寒暑假及节假日、双休日处理个人事务。
2.教职工事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事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根据《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修订)》执行。迟到、早退半天内按事假考勤计发扣款。
(2)一年内事假累计15天以上不满30天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累计30天以上的,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不能授予学校综合性荣誉称号;累计60天及以上的,当年或次年不能参加职称(务)评聘,不能参加下一轮的岗位晋级。
(二)病假
1.教职工因病不能正常工作需请病假的,须凭三级乙等(县、市、旗或区级)及以上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和药单等(享受公费医疗教职工须凭学校规定的对口医院病历、诊断证明和药单)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2.病假按年累计计算。对于跨年度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与上年度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合并计算。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积极治疗,充分休息,不得从事第二职业。一经查实从事第二职业,即停发并追回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情节恶劣的视为旷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4.教职工因打架斗殴、酗酒造成伤病请假的,按旷工或公安部门的结论处理。
5.教职工请病假按以下规定执行:
(1)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根据《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修订)》执行。
(2)请病假6个月及以上的,须提供经“三甲医院”及以上医务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应立即返校工作,拒绝返校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三)婚假
按有关规定,教职工结婚,双方家庭均为本地的享受3天婚假,如家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假期不超过7天。婚假需在领取结婚证后一年内一次休完。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四)产假(哺乳假)
1.符合国家婚育政策的女职工,顺产产假158天,剖宫产产假173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未满12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的,给予45天产假;怀孕28周以上引产的,给予98天产假。职工须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请假手续,具体假期以卫生与健康管理办公室审核为准。
3.产前(预产期前15天内)或手术前请假的,可计入产假时间。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除享受公费医疗和劳务派遣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需办理生育保险手续。
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30分钟左右)的哺乳时间。
(五)护理假
1.在配偶围产期和产假期间,男教职工可享受护理假15天,护理假的期限不按照生育子女数量进行叠加。须提供医院开具的配偶围产期或生育证明等相关材料。除享受公费医疗和劳务派遣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均需办理生育保险手续。
2.教职工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可享受累计10天的护理时间;教职工为独生子女照顾失能或者患病住院老年人的,每年可享受累计15天的护理时间。须提供本人与老年人关系证明材料以及医院开具的证明老人失能或患病住院有效证明材料。
3.护理假由本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批准,假期结束后按规定销假。
4.护理假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
(六)育儿假
1.在子女三周岁内,教职工每年可享受10天育儿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期。育儿假的期限不按照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2.育儿假由本人申请,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报所在单位批准,假期结束后按规定销假。
3.从子女出生之日起,按照自然年度计算。育儿假当年内使用,不能结转到下一年度。
(七)探亲假
探亲假均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出国(境)探亲的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丧假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岳父母或公婆)去世时,教职工可请丧假3天;如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酌情增加路程假,最长不超过7天。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九)工伤假
1.教职工因工伤必须治疗和休养的,需由工伤鉴定机构出具相关证明,可给予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2.伤愈后又工伤复发需治疗休息者仍需由工伤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方可按工伤继续处理;又患其他疾病需继续休息者,按病假处理。
(十)其他
教职工出国(境)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考勤按相关规定执行。
上述(一)至(十)种假期时间均连续计算,不因寒暑假、
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顺延。两次假期相距不超过7天的,连续计算假期。
第四章 旷工及其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无故迟到、早退或上班时间不在岗的,累计每满四小时按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
(二)因公出差逾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的;
(三)请假期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未归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假期的;
(五)提出调动的教职工,在学校未批准之前离岗的;
(六)校内私自调整工作岗位的;
(七)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岗工作的;
(八)未经学校批准占用工作时间在校外兼职兼薪的;
(九)请假期间或在职学习进修期间在校外兼职兼薪的;
(十)病假满6个月,拒绝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或经鉴定可以正常工作但拒绝工作的;
(十一)教师无故不到校上课,未经批准不参加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的;
(十二)其他学校明确规定或应视为旷工行为的。
第十四条 旷工的处理
(一)旷工期间的工资发放,根据《武汉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分配办法(修订)》执行。
(二)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及以下或累计5天及以下的,年度考核按基本合格处理;一年内连续旷工时间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时间15天以上的,年度考核按不合格处理。
(三)一年内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达到30天以上的,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
第十五条 旷工是一种严重违纪行为。旷工由考勤单位认定。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向人力资源处提出复议,由人力资源处提请学校研究后确认。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由用工单位参照本办法进行考勤,考勤结果报人力资源处供劳务派遣公司参照本办法使用。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出台,按新政策、规定执行。学校以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原《武汉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武职校〔2018〕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