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师德考评办法(暂行)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09-03浏览次数:1777

 

教师师德考评办法(暂行)

 

一、教师师德考评等级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建立教师师德档案制度。师德档案专门记载教师师德表现情况,并随教师个人档案由人事部门妥善管理。

   三、每学期由教师本人和有关部门填写教师师德考评表,每年年终进行考评。考评记载的情况要客观、真实、全面。师德考评表,应与本人见面,本人无异议时,应签名并按规定的时间交表。若有异议,本人有权提出申诉。对于教师提出的申诉将由院长办公会作出最后决定。

   四、教师应该努力做到:

   ()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积极宣传、普及科学知识,不宣扬封建迷信和歪理邪说;

   ()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不歧视、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努力促进学生品德、智力、体质的全面发展,努力实施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学质量,遵守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认真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关心同事,尊重同事,不做有损集体荣誉和不利于团结的事,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

   ()不断加强学习,积极开展科研,不弄虚作假,不抄袭剽窃他人的学术、科研成果;

   ()公正廉洁,狠抓考风考纪,不徇私舞弊,不搞学钱交易

   ()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加强道德修养,言行不违反社会公德。

   五、建立教师师德奖惩制度。教师评选先进、职务评聘、年度考核、提薪提职培训学习,都要以师德档案的记载为重要依据。

   六、对师德优秀的教师,在评选先进、职务评聘、年度考核、提薪提职、培训学习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年终师德考评为不合格。

   1、在教学、实验、实习以及教学管理等教学活动中散布违背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教书育人的基本宗旨的言论,或散布封建迷信以及淫秽制品;

   2、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侮辱性语言,经调查核实者;

   3、任课教师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系部教学主管部门准许擅自停课、调课,每学期2次者;   

   4、提前下课巧分钟以上,每学期3次者;

   5、出于非不可避免的原因而迟到15分钟以上,每学期3次者;

   6、任课教师考前泄露试题,每年2次者;   

   7、教师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却拒不接受教学任务,且态度恶劣者;

   8、不通过院教材发放部门,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推销教材或教学参考资料者;   

   9、未经教学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提前一周(含一周)以上结束课程者;  

   10、擅自舍弃(或脱离教学进度)学期课程内容14以上者;

   11、任课教师未经系和教学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找人代课,每学期2次者;

   12、未经学校职能部门和系同意,擅自取消已安排的教学活动,或变更教学任务书(课程表)安排的教学时间,每学期2次者;

   13、按教学要求应向学生布置作业,但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未布置作业或练习,任课教师从不批改作业或遗失学生作业10%以上者;

   14、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过程中,未按要求指导学生或对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任务,或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严重影响者;   

   15、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学历、学籍等各类证书、证明者;

   16、审查不认真,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每学年3次者;

   17、上课时打手机(接、打),每学期3次者;

   18、上课时外出办私事(一次超过五分钟),每学期3次者;

   19、收受学生礼品,更改学习成绩,经查实者;

   20、违反道德行为,经调查核实者;   

   21、家庭暴力行为者;   

   22、打架、斗殴者;

   23、凡因治安受到拘留处罚者;

   24、凡因违纪受到行政记过处分者。

   八、对师德年度考评不合格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

   ()年度未参加考评者,当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提薪提职;

   ()本年度师德考评不合格者,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教师职务;

   ()连续两年师德考评不合格者给予如下处分:写出深刻的;检查,行政警告,降级使用;

   ()连续三年师德考评不合格者,不得从事课堂教学工作;()对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解聘教师职务,取消教师资格,直至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年度出现师德不合格教师的系、部,不得评选进单位。

   十、各系、部必须加强对教师师德工作的领导,成立教师师德考评小组。

   十一、对本系,部教师在师德方面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详细记录,如实上报。

   十二、年度考评与每年综台考核同步进行。

   十三、本办法由院教师师德考评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