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攻读博(硕)士研究生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为了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支持鼓励广大教师攻读博(硕)士研究生,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博(硕)士的管理,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十二五”教师队伍建设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职在岗的固定编制、人事代理制和聘用制人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师优先,突出重点。学校积极鼓励教师攻读博(硕)士学位,重点支持教师攻读博士学位。

(二)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教职工攻读的学科专业须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建设发展的需要,并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和岗位相一致。

(三)坚持统筹兼顾,分类管理。从实际出发,针对事业编制人员、人事代理制人员、聘用制人员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三、在职攻读的条件和程序

(一)在职攻读博(硕)的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良好,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2、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须取得硕士学位后在岗工作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在职攻读硕士须在岗工作满两年且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人事代理制和聘用制人员如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报考博(硕)士规定的,按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3、教职工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实行以不脱产的形式攻读为主,原则上学校不再实行在职脱产攻读硕士研究生的形式。

4、人事代理制人员和聘用制人员原则上不实行脱产攻读博士的形式,如需脱产攻读博士,按其与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二)申请程序

申请攻读博(硕)士学位的教职工,须填写《武汉职业技术学院在职攻读博(硕)士学位申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部门同意,报人事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报名手续。报考人员考试录取后应到人事处备案,根据情况,学校决定攻读的形式(脱产、不脱产),并签订相关协议。

四、相关待遇

(一)各学院应为攻读博士学位教师积极创造条件,在保证教学正常运转的同时,对教师读博进行统筹并有序安排。如教师不脱产攻读博士,可适当降低教学工作量考核标准,教学工作量可暂按280学时/学年的标准考核。

(二)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如需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必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攻读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

1、在攻读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和记录,可参加年度考核。

2、在职脱产攻读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3、在规定的攻读期限内国家工资(含国家规定的津补贴)按70%发放,获得学位返校工作后,另外30%部分一次发放给本人。脱产攻读期间不享受校内绩效津贴及各种福利补贴。

4、在外地攻读在职脱产博士,每年可报销一次往返路费,学习期间报销不超过3次。

(三)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博(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后,学院凭学费发票报销学费的50%,其中硕士最高报销限额10000元,博士最高报销限额25000元,其他费用自理。

(四)人事代理制人员或聘用制人员博士毕业后,取得博士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并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后,学院凭学费发票报销学费的50%,博士最高报销限额25000元,其他费用自理。

(五)公派攻读博(硕)士研究生者,如本人支付未达到学费总额的50%,不再报销学费。

五、其他规定

(一)学习完成后应及时将学习成绩、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有关登记表格交人事处验证或归档,报销学费前须签订相关协议(见附件二)。

(二)在职攻读硕(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必须为本院服务5年;硕士毕业后工作未满服务期的,再攻读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必须累计为本院服务满10年。否则必须退还学院所支付的学费(计算公式为:学费的20%乘以未满服务年限)。脱产攻读硕(博)士研究生者按服务年限向学院退还在读期间享受的工资及其他津贴待遇。

六、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七、本办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管理办法中与本办法冲突的文件条款同时废止。